再审申请人陈*因诉晋组织1、晋组织2不履行查处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5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经查,申请人陈*早在2005年即在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某房屋(拆迁所得),于2023年10月1日被非法强拆。申请人未在被拆房屋附近看到征地批复,但近期该地块被绿化并种树、北环路加宽修路、建设公园等,故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复议晋组织1不查处到晋组织2处,该市政府以已移送至晋组织1为由认定市局已履责,并驳回了复议申请。随后,其起...(本文书还有2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