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陈*、大地财险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陈*、被告大地财险信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赵**各项损失共计134197.5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6日7时00分许,被告陈*驾驶车牌号为豫xxxx**小型客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原告赵**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事故,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赵**与被告陈*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现因赔偿不能达成一致,诉请贵院裁决。
被告陈*辩称:对事故无异议。
被告大地财险信阳支公司辩称:1、医疗费票据需提供原件,并扣除非医保用药,前期垫付18000元,应当扣减;2、本案系同等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应按50%比例承担;3、原告门诊仅提供门诊...(本文书还有2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