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青海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二审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青海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两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且认定事实错误,对杨**实际分包的工程项目及总工程量、某青海分公司实际向杨**已支付工程款数额、未支付工程款数额、工程价款结算情况等基本事实均未查清,仅以《委托书》为主要依据作出判决有违公平原则。首先,杨**实际分包的工程项目为第一城**号楼与**号楼,非法院认定的**号楼,两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其次,某青海分公司被起诉时,公司负责人余某已离职但未变更工商登记,余某收到法院通知后没有告知某青海分公司。某青海分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案涉工程的实际参与人...(本文书还有3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