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44750元;2、判令被告平安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5月18日被告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d2××**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自衡东县霞流镇平田村往大浦镇岭茶村方向行驶,因被告陈**驾驶车辆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造成两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陈*受伤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经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430424**********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原...(本文书还有3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