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与被告卢*、李*、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翟*的委托代理人李*、崔**,卢*、李*的委托代理人王**及卢*本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服务合同》并由卢*、李*共同向翟*支付违约金177600元;2.请求判令某公司返还38820元居*服务费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以38320元为基数,按照一倍lpr自2024年1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日为827.3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21日,翟*与卢*、李*签订了《洛阳市存量房预约买卖及居*服务合同》,合同卖方为卢*、李*,买方为翟*,居**为某公司。合同约定买方预约购买卖方名下位于西工区嵩山北路与汉宫西路西南角xxxx项目b区xxxx的房产**房产转让总价款为88.8万元。并约定卖方应于2024年11月20日前办理完成新的不动产权证,买卖双方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面签《存量房买卖合同》...(本文书还有4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