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南京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南京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涤除原告作为被告监事的登记事项;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8年3月入职被告南京某某********,2018年9月5日因被告要求担任职工监事。2024年10月22日,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2024年10月28日向被告提交监事辞职书,并要求被告协助变更监事。被告拒不配合,因被告欠薪、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款,原告已申请劳动仲裁。原告应被告要求担任公司监事以来,从未实质控制管理过公司,原告现在已不是公司员工,不宜担任职工监事。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