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何*、中国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何*、某郑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救援产生的拖车费200元、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交通费129.43元、车辆维修期间导致的停运损失4000元,以上共计4329.43元及逾期支付利息(逾期4329.43元基数,从2024年12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4年12月7日11时15分许,被告何*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型客车,沿新郑*龙湖文昌某新郑*益仁医院门口由北向南进道路时,与原告刘*驾...(本文书还有2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