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
再审申**郭某1因与被申**杜*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某1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24)晋0728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第某项中“由原告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郭某1彩礼款112800元”。改判由被申**返还再审申**彩礼款188000元,因判决生效的112800元已返还郭某1,故被申**需支付剩余的75200元;2.依法判决被申**返还再审申**家人及亲戚给予的订婚12003元、结婚认亲磕头钱20538元、下车钱2000元、开箱钱5000元共计39541元;3.依法判决被申**返还再审申**及家人预支付的生孩子费用6000元;4.依法判决被申**返还再审申**婚前财产太平洋保险退保费7000元;5.依法判决被申**返还再审申**转账(含工资)共计23880元,对被申**超市经*收益496919.32元(含租金68000元),被申**银行卡余额4642.13元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525441.45元予以认定并分割,对未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按照再审申**2024年5月28日提交的调查申请令继续调查;6.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由被申**承担。恳请案件审理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避免发回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和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
案件事实2021年再审申**的三姨在一微信相亲群发布再审申**的个人信息,被申**的母亲看到此信息后主动联系,因再审申**在上海工作,被申**在平遥经*一家超市,两人只是通过微信了解,婚礼前3天,被申**还郑*表明再审申**的工资必须全部交由其自己...(本文书还有7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