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某某公司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文杰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赵**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113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万科公园城市工程开荒保洁项目施工合同核算总价关系2023年3月10日进场施工,于2023年4月12日完工交付;最终结算为:210000元。中途已付款97000元(注分别付到工人工资卡)。剩余113000元未付。2、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于2023年4月12日通过验收。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截至起诉之日,尚*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13000元。3、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催讨欠款,被告均...(本文书还有1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