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一)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9月申请人再次向吕*市公安局等机关举报了此案,2022年2月28日吕*市公安局督察支队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所举报的交城县公安局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基本属实,已向交城县公安局发出督查建议。交城县公安局超越职权违法办案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申请人即刻向原审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当时处在疫情期间,申请人通过法院在线服务网上立案,但显示不予受理,经多次操作于6月1日立案成功。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截止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起诉,也超过了行使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也以申请人超过了行使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二审法院以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被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期限无法律依据。具体到本案,公安机关违法办案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以追究申请人刑事责任为要挟,迫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书》,该事...(本文书还有1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