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上海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7401.1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以57401.15元为基数自起诉至本息付清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3、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就某广场综合店项目向原告订购相关家具等,总价203000元。经双方结算,减去甲供材后,一期增补15290元,于同年11月27日二期增补29072.35元,于同年11月30日三期增补24320元,于同年12月21日四期增补1571...(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