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1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23)晋02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152966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1、通话录音,证明上诉人使用案外人的银行账户与被上诉人发生账目往来,所有账目都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2、被上诉人农商行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父亲对账,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使用案外人的银行账户与被上诉人发生账目往来;3、证人孙*前出庭作证,证明上诉人通过孙*前转给被上诉人65万元。经质证,被上诉人对证据1认可,双方沟通的是除了100万元借款之外上诉人又和被上诉人借款35万元,对证据2、3均不认可。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二审中提供的上述证据与其主张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被上诉人虽不认可,但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上述证据法院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应否向上诉人返还相应款项?上...(本文书还有2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