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女,1953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男,1948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郁,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雷**、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4)桂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判决,改判支持李**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诉讼费由卢**、雷**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在证据采信方面存在错误,导致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卢**提交的《声明》系其胁迫李**签字捺印,《声明》中的内容系卢**伪造的、事后篡改和添加的,不是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声明》的内容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一审判决认定《声明》合法有效并予以采信确认是错误的。1.《声明》的来源不具有合法性。因卢**、雷**(夫妻关系)拖欠李**装修款和借款迟迟未还,2022年11月27日,李**找到卢**协商还款事宜。卢**认为当时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要求减少利息,李**不同意,为此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执,但没有打架和人员受伤情况。2022年11月29日,卢**报警谎称其遭李**殴打,派出所接警后联系李**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民警认为属于经济纠纷,没有打架事实,让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但卢**和其儿子不服,对李**进行威胁。随后卢**儿子找来一张白纸,要求李**手写一份自愿减少利息的承诺给他们,李**不同意写,卢**的儿子就自己手写了一份《声明》,写好后要求李**和卢**分别在落款处(与正文内容间距很远)的“声明人”和“债务人”处签字捺印。李**担心卢**儿子有冲动之举,迫于无奈只好在卢**儿子手写的《声明》上签字捺印,卢**也在《声明》上签字捺印。之后李**要求复印一份或拍照留底,却遭到卢**和其儿子的明确拒绝。按理来...(本文书还有8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