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张**、第三人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原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导致认定基础事实错误,同时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一、案件基本事实2002年,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刘*存甲签订了《协议承包合同书》,约定“刘*存甲将王*子村西养猪厂大院地1.6亩、地上养猪厂房、设备等承包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每年支付承包费伍仟元,被申请人承包期间新建的厂房和设备归被申请人所有遇到国家规划占地,建筑物的补偿费,刘*存甲的归刘*存甲,被申请人的归被申请人”2004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为甲方,申请人作为丙方,第三人作为乙方,三人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申请人把承包刘*存甲1.6亩土地及所有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辅助材料作价人民币15万元(为确保被申请人以土地厂房等物作价15万出资的资产与刘*存甲没有关系,特意括号备注〈地面甲方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具...(本文书还有2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