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与被告王**、第三人王**、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第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第三人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继续执行第三人王**在关**处(承德市双桥区××路商住楼××号××号房屋租赁)租金收入583333.3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侯**与第三人王**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且正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王**与第三人关**之间存在位于承德市双桥区××路商住楼××号××号房屋租赁关系,第三人王**系房屋出租人,第三人关**系房屋的承租人。被告王**原与第三人王**之间存在非法同居关系,原告侯**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王**的相关财产时将王**在关**处的租金人民币110万元予以扣留,被告王**以案外人身份向人民法院主张承德市双桥区××路商住楼××号××号房屋租金的2/3份额。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802执异****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第三人王**在关**处(承德市双桥区××路商住楼××号××号房屋租赁)租金收入73.3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王**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非法同居关系,于2013年底自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原告侯**与第三人之间民间借贷始于2013...(本文书还有5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