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以下简称金裕众鑫商贸)与被告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裕众鑫商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裕众鑫商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向被告只支付工资1448.1元;2.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疫情期间工资3136.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肃劳人仲字(2023)347号仲裁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疫情期间工资3136.5元,没有事实依据。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酒泉疫情爆发,期间原告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停业,被告在此期间也未提供相关劳动,根据被告考勤记录在2022年10月,被告应发工资为1945元,11月应发工资为2220元,12月应发工资为2451元,上述工资均已核发,仲裁裁定继续支付疫情期间工资3136.5元错误。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蒋*辩称,根...(本文书还有3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