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2)晋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对本案依法改判为上诉人不负有返还被上诉人某银行购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的义务;3.请求对本案依法改判为由被上诉人杨*1偿还被上诉人某银行购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4.本案一审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及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杨*1负担。
二审法院查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截至2015年12月18日,案涉购房款本金部分剩余1806000元未偿还。从2015年12月18日至2023年6月29日,某银行共扣划上诉人本金、利息、罚息等共计1082142.78元。其余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系生效的裁判文书。该判决书将上诉人与杨*1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本案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案涉《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用于购买上诉人与杨*1签订的《商品...(本文书还有4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