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方鹏程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刘**、刘**、蔡**与被告宫**、王**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鹏程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刘**、蔡**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卢**,被告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方鹏程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刘**、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明**):1.判令被告宫**向原告东方鹏程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款11000000元及其利息,...(本文书还有10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