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男,1973年10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莒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女,1985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再审申请人鸡东县某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某作社)因与被申请人密山市某某中药材种植合作社(以下简称某某作社)、某某圣丹农药零售部(以下简称圣丹农药零售部)、山东某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周**、李**、王*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作社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某某作社、圣丹农药零售部、某某公司、周**、李**、王*共同赔偿应药害致某某作社种植的丹参经济损失3,221,925元、鉴定费65,800元,交通费、...(本文书还有2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