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人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根据再审申请人贺*的申请再审事由,本案中审查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驰有限公司在车辆销售过程中是否构成欺诈,二审判决未支持申请人的三倍赔偿请求是否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被申请人在车辆销售过程中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经审查,双方订立了涉案《汽车销售合同》,在订立合同及交付涉案车辆的过程中,驰有限公司未就消除故障代码向消费者进行明确告知,对员工工作流程管理上亦存在明显疏漏。原审依据现有证据,查明案涉车辆质量问题系驾驶后出现明显证候,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推定...(本文书还有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