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甲)与被告黄山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甲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某公司乙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某公司乙支付剩余合同款89349.3元及违约金8934.93元(逾期部分货款总额89349.3*10%);以上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98284.2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黄山恒大滨江左岸邻里中心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约定被告...(本文书还有1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