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宗*及原审第三人山西某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上诉人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原审第三人山西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庭直接依据收款收据认定付款证据不足、事实错误上诉人从未收到过被上诉人宗*的任何款项首先,从时间上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2017年8月,该期间银行转账已非常普及,不可能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的情况,原审法院在未查明被上诉人是否真实付款的前提下直接认定为付款事实并要求协助其办理产权证书证据不足...(本文书还有3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