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某、多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某某申请远程视频参加庭审,被告邓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多某某某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覃某某某支付劳务费41,040元(570×80×90%);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邓某某某将其经营的朗玛厅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多某某某。被告多某某某承包后,将该朗玛厅装修工程中建筑面积57o平方米的电工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双方约定每平方价格为80元,按90%的工程量计算产生劳务费共计41,0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邓某某某辩称,...(本文书还有1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