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贾**因与被申请人吕**、霍州市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贾**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霍州市某村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吕**支付货款126000元及利息,并驳回被申请人吕**的其他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其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申请人贾**在庭审时明确提出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缺乏证据证明,属事实认定错误。2.二审判决认定贾**对吕...(本文书还有1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