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4)晋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2.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中,不承认保险营销员对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身份及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忽略保险营销员对申请人的教唆和诱导,在无客观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片面认定申请人在投保时存在“主观恶意,系不诚信行为”,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一审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投保时向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提供了病历。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代理人告知时,即已经向被申请人完成了如实告知义务。其次,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代理人如实告知后,是基于代理人的同意和建议,才进行了投保,并...(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