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黄**与被告吴**、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郝**,被告吴**、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实际金额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于200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两原告系被告吴**的父母,系被告吴**的公婆。婚后被告吴**负责赚钱养家,被告吴**负责照顾家庭。两被告购房、装修房屋及购买置换车辆均有两原告出借的款项。2019年10月,被告吴**在公司患病住院,现仍留有后遗症且残疾等级三级,因被告吴**需要治疗及两被告存在实际日常生活开支,两被告陆**原告借款,款项均由两原告通过现金及委托案外人吴*丙通过微信的形式向*被告出借。2020年12月13日被告吴**向*原告出借《借条》。综上,两原告认为,原告出借的款项给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本文书还有4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