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王**,男,1970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赤城县。
上诉人赤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赤城县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张**及原审第三人赤城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张**、王**土地权属处理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7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赤城县政府副某长谢**、委托代理人许**,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宋**,原审第三人某某委会村书记兼村主任赵**及原审第三人张**、张**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4年6月23日,某某委会与张**签订了拍卖“四荒”使用权合同书,其中写明地块名称为西坟洼,东至坡底、西至埌头、南至各埌、北至各埌,面积50亩,价款20元。同日,某某委会与张**(已故)、王**签订了拍卖“四荒”使用权合同书。其中写明地块名称为馒头山前后,东至坡底、西至沟底...(本文书还有3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