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8日、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郭*,被告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下列损失和费用,额外部分由被告郭*清偿,包括医疗费67510.26元(其中被告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支付10000元、被告郭*支付6000元,原告支付51510.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9000元(180元/天×50元)、护理费20679.63元(护理期180天,住院19天×200元/天,剩余156天按天津市居民服务业主张16...(本文书还有3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