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xx、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22704.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20342.4元、护理费14779元、伤残赔偿金4066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662.26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184048.24元;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29日11时10分,被告xx驾驶“津k×××××”号小客车沿丰泽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向西右转弯时,适遇原告张**驾车沿二八公路由东向西驶来,xx车左侧与...(本文书还有3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