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某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被告李*、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敖*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4500元,并支付利息130608.52元,违约金(滞纳金)20026.79元,合计205135.31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6月7日,2023年6月8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1日,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某支行与被告李*签订了《信用卡消费...(本文书还有1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