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付**、一审被告付**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付**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付**取得的拍卖确认书实际上是王**与付**同居期间因无法以自身名义办理此事,用付**的名字代替,由王**出资购买的拍卖房产,付**当时没有购买能力。一审法院根本没有拍卖案涉房屋的卷宗,无法证实付**通过拍卖购买房屋的事实。案涉房屋回迁后一直由王**占用使用,且此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手续均以王**的名义办理,最终也是以王**的名字在北安市房**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现一审...(本文书还有1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