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梧州某某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315000元(2020年1月-2023年6月)以及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315000元,两项合计63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双倍工资1071000元(双倍工资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止,之后的双倍工资按月工资10500元计,计至某甲公司与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04年3月开始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本文书还有15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