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朴某莉因与被上诉人延吉市某酒店、延边某房地产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4)吉240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后,经庭审释明、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战明宇独任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朴某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金**,延吉市某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扈**,被上诉人延边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朴某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延吉市某酒店和延边某房地产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民事侵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裁定将本案争议焦点错误归入“违法建筑认定及拆除”范畴,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裁定驳回起诉。但本案核心争议为延吉市某酒店和延边某房地产公司在公共楼道私自砌墙、拆除**楼北侧原有窗户安装防盗门的行为是否侵害朴某莉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相邻权,属于《民...(本文书还有3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