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区某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区某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3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期从事木工和其他杂务工业务。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4日期间,被告承接位于柳*市**街机器人餐厅装修装饰工程业务,被告雇佣原告来帮工完成该工程部分的木工项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木工项目。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了《欠条》和《借条》确认尚*原告劳务费,金额合计53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劳务费,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依照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裁判。
被告区某波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尚有欠款未付清。被告对《欠条》...(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