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男,1984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再审申请人张家口某某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家口某某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以及其他费用的事实。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对工资以外的其他费用予以明确说明,因此被申请人对提成、其他费用的主张要求是没有依据的。被申请人所主张的32897.2元既没有计算标准,也没有依据。首先,赵*薇系内勤行政人员,并无对各类人员薪酬待遇进行核对确认的权限。其次,被申请人未当庭提交完整版的微信内容,而是部分截图,因此无法证明其内容的完整性。再次,一审庭审中,被申请人明确表达,这个数额以及计算标准是其自己计算的,让赵*薇看一下,而并非由赵*薇核对计算而来。...(本文书还有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