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医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药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医药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申请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经销协议》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编号为0001617的《购销合同》第六条无效,该协议中关于市场分割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因如下:第一,被申请人通过格式条款限定申请人的销售范围,还通过限制经销商的销售范围排除和限制经销商之间的竞争,进而在各经销商之间分割销售市场,达到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这一目的,从而实现超额利润。该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第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本文书还有1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