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凌**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云南某某公司签订的《西小妹品牌店铺联营合同》;2.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向原告退还合同保证金10000元、货品保证金21900元;3.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按合同第九条9.1款);4.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6.被告凌**在上述未退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初,被告云南某某公司为拓展在广西的业务,派其代理商即被告凌**与原告商谈关于加盟、经*被告云南某某公司的“西小妹”品牌及旗下品牌西小妹、“monawang”服装(以下简称“西小妹”品牌)的合作事宜。经过一个月的商谈,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公司股东王*铭承诺,双方合作后,原告存在连续五六个月持续亏损,可以协议提前解约,不会扣取任何费用,并将保证金全额退还。因此,基于诚信合作与对二...(本文书还有1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