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广西南宁某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宁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乙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十一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及对案涉基本事实的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被上诉人无权收取从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5日无电可用一年期间的租金合计1319500元现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交付给上诉人的租赁场地不符合《场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从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被上诉人所交付的场地a、b两栋厂房内没有布线接电,致使上诉人无电可用上诉人当时现场考察的现状是:场地内只配套安装了场地专用的变压器,且仅接入电源输入端,而电源的输出端及a、b两栋厂房内没有布线及接通电源该现状显然不符合《场地租赁合同》第四条第3点“甲方保证该场地和厂房附属设施可正常和安全使用”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关于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的规定上诉人进场后一直反复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及时解决布线接电问题,但被上诉人以领导班子换届为由久拖不决期间,为解决上诉人用电问题,被上诉人仅从职工饭堂接线拉生活用电给上诉人作为临时供电,时至2017年11月底被上诉人才开始安排通过有关部门给a、b两栋厂房布线及埋设电缆管进行供电施工签证,直至2018年3月中旬才完成供电施工上诉人才获得正常用电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清单序号**《签证汇总表》...(本文书还有6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