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祁*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秦*岛市山海关支行(以下简称中国某某)、秦*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祁*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1.2013年,申请人的亲戚分包了斌扬明珠园工程的劳务部分,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作为项目的发包方,找到申请人亲戚称让其找人,欲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房屋抵押方式向银行进行贷款,申请人为帮助亲戚维护与建设单位的关系顺利施工,才应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要求,在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办公室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配合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但申请人对房屋买卖合同所涉房产的位置**房号以及产权状况均不知情,且银行在办理贷款时不但未核实申请人真实的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也未...(本文书还有3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