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谭*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2024)桂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谭*不服该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2024)桂03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24)桂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被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建设款855317元、利息230507.9元(以8553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3.85%,从2017年1月1日暂计至2024年3月20日止,实际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止),合计1085644.9元;2、确认房屋房地产开发合作经营协议书无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4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