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5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冷**、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4547.3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24年2月5日13时许,王*强驾驶冀cw××**小型普通客车沿团新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昌黎县××镇××庄××道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过交警调查并出具认定:王*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案涉车辆冀cw××**在被告某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李*伤后进行了相应的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创伤性血气胸、肋骨骨折、创伤性皮下气肿、右侧创...(本文书还有3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