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93年4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上诉人淮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24)鄂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由王**赔偿谭**各项损失24639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王**负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无任何直接证据材料证明的情况下,笼统的以“从案发时间、地点以及事发前后王**主要从事外卖配送业务”为由,未进行任何逻辑推演即单一武断的“酌情认定王**在进行外卖配送业务时发生了本案交通事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与材料显示的客观数据不符,无法据此得出“符合其平时的跑单规律”这一结论。1.某甲公司在一审中提交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7日,即事故发生前后1周的骑手王**跑单记录及对应电子保单。保单开始时间与王**当日首次接单时间可一一对应。上述材料显示,2023年10月23日王**首次接单时间23时32分接单1单,10月24日首次接单时间12时59分接单2单,10月26日首次接单时间18时23分接单1单,10月28日首次接单15时35分接单5单,10月29日首次接单0时15分接单6单,10月31日首次接单9时16分接单3单,11月1日首次接单12时52分接单1单,11月3日首次接单12时33分接单2单,11月4日首次接单12时23分接单1单,11月6日首次接单16时16分接单1单,11月7日首次接单12时38分接单1单。2.王**当日是否跑单由其自行决定,每日的配送开始、结束时间及跑单时长毫无规律,既有中午开始跑单,也有上午、下午、甚至深夜开始跑单的,每日的配送时长...(本文书还有7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