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孟*与被告宋*、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1(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5年2月20日、2025年4月16日、202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两次开庭均由原告赵*、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开庭由原告赵*、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保险公司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2月7日期间在赤峰市某医院赵*在医院(门诊)治疗累计33天发生的医疗费12196.63元,孟*治疗费1629.25元;2.赵*住院期间护理费4431.24元,孟*护理费984元;3.赵*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孟*住院伙食补助费800...(本文书还有4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