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林区管护中心(以下简称某某林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2022)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诉讼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未予审查剥夺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本案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但一审法院出判日期为2022年9月28日,严重超出审理期限,属于程序违法再有,一审期间,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证人李*秀、付**、徐某红出庭作证,在一审判决书第7页证据九中明确提到三个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建设鸭棚的时候是被申请人砍伐树木,平整土地并且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待,一审法院未组织证人出庭作证从被申请人质证中也可以体现,导致申请人权利受损,剥夺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属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文书还有34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