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黑龙江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尚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旱田玉米损失1,488.08元、水田水稻损失1,460.60元,合计2,634.6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被告承建老街基乡金山村水田地屯西河桥,被告在河道中心打了围堰,修了简易涵洞排水。6月26日尚志市老街基乡突降大雨,因围堰阻水、涵洞亦不能满足泄洪需要,且在围堰阻水、涵洞阻塞后,被告未组织人员清理,导致河水涌入包括原告在内的村民耕地内,进而导致农作物绝产,经过原告及被告项目经理徐士国确认,原告旱田1.068亩绝产、水田0.637亩绝产。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在诉讼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旱田玉米损失1,281.60元、水田水稻损失1,01...(本文书还有2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