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牛**因与被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内2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日作出(2023)内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申请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培元、被申请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厍**、被申请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申请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22民终****号民事判决,维持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22)内2201民初****号民事判决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且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为x...(本文书还有3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