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冈县某某供热有限公司(下称某某供热公司)与被告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供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2017年的取暖费及违约金,合计31287.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负责给青冈县**花园供热的企业,被***小区的业主之一,在2017年被告拖欠热费不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大部分热费,尚拖欠2017年的热费及违约金31284.4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韩**辩称被告于2017年供热前即2016年10月15日或20日之前因原告前期供热达不到标准,被告即自行拆除供热管道,并通知了原告的管片人员,被告自2016年10月供暖期开...(本文书还有20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