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迟萌诉被告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工商登记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书。2016年9月27日被告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及事实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本院依法追加大连冠亚商贸有限公司、朱*、高**、博盈(大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1月14日、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迟萌的委托代理人迟仁辉、被告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林**、刘*,第三人高**,第三人博盈(大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大连冠亚商贸有限公司、朱*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书面通知书,准予第三人大连冠亚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迟萌,股东登记为迟萌、朱*。
原告诉称,原告原有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所的...(本文书还有3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