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天元公司辩称,1、原告应证明持有票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对价。”并且《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第101条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业务,而民间贴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4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因此,答辩人认为对于票据纠纷不仅要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性,还要着重审查各背书人之间有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其中买卖合同,其合同、送货单据都可以后期伪造,但是发票是从国家税务平台中开出,不可伪造,买卖合同交易关系中必须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加以证实其交易关系真实性),是否支付的相应的对价以及是否存在民间贴现行为,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市场的交易安全。
2、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第一顺位的权...(本文书还有4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