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通市海门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4)苏06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公司不支付孙*经济补偿金52440.85元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孙*承担。事实与理由:孙*在一审中称向××公司寄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但是孙*提供的签收证明并没有××公司相关人员签字,也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收记录。××公司与ems邮政联系确认邮件没有派送至××公司,一审法院没有进一步调取ems或对挂号信签收的原件底单进行核对,以邮政错误的网络记载认定××公司收到了相应通知错误。孙*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程序,依据相关规定,不符合取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故一审判决××公司向孙*支付经济补偿金错误。
被上诉人孙*答辩称:××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孙*在仲裁、诉讼阶段提交了寄件回执、寄件照片和信件签收查询单等。孙*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向××公司登记住所地邮...(本文书还有4493字未显示)